公司水牌的要求

— 公司水牌的要求

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章第659條中第3(1)及3(2)條表示公司可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或外展示其註冊名稱,只需讓公司名稱置於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即可。

另外,為方便用作多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的地點可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新條文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每4分鐘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一次,每次至少展示15秒,或有人在電子設備前要求展示注冊名稱,該名稱能在4分鐘内展示,則被視爲合規。

然後。規例也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公司由成立日起從未有過會計交易,或者已經指定清盤人或財產接管人或經理人,并且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任何業務場所也是該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的營業地點,那麽該公司就不需要在其注冊辦事處或每個業務場所展示公司的注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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